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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及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质量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为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夯实创建本科教学质量名校的基础,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工作中加大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力度,激发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本校教师面向本科生开设的不少于2个学分的理论课程或不少于1个学分的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课程教学班为评价单元,以任课教师为评价对象。如课程教学班的教学任务由多名教师共同完成,则以该课程教学团队为评价对象。公选课、单独开设的重修课和留学生课程暂不列入评价体系。
第三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根据我校“五制并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按照以学生为主体的质量管理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基础评价和综合评价组成。
第二章 基础评价
第四条 基础评价包括学生评教和教学信息员评课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评价。基础评价的主体是学生,各学院学工条线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期中教学评价期间,学校通过教学管理评价系统完成基础评价工作。全体学生对本学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教学信息员代表所在班级对课程及其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分项打分。
第六条 教学信息员由学习认真、工作严谨、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通过班级推荐、学院考核、教务处审定的程序产生。原则上每个自然班设置5名。
第七条 学生评教和教学信息员评课两项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基础评价得分,其结果由教务处向学院反馈。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八条 综合评价包括同行教师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领导干部评价,在学生评价基础上,形成等级制评价结果。A级为优秀,B级为合格,C级为基本合格,D级为不合格。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教师代表和院系领导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所在学院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教师同行听课制,学院领导原则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系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第十一条 学院结合听课情况、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及教案检查等相关质量监控信息做好院级综合评价工作。重点对本学院基础评价得分排名前30%和后10%的课程及其授课教师就教学准备、教学实施和教学效果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等级为A的课程应在基础评价排名前30%的课程中产生,等级为A的课程比例不超过本学期学院课程教学班总数的20%;评价等级为C或D的课程应在基础评价排名后10%的课程中产生,基础评价后5%且评价分在75分以下的课程应定为C级,评价分在60分以下的课程应定为D级。
第十三条 院级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采用会评方式,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确定综合评价等级:(1)通过投票方式确定课程的评价等级;(2)采用打分的方式,给出每门课程的综合评价分(百分制),再由基础评价分和综合评价分的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列确定课程的评价等级。各学院评价结果于每学期末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授课过程中出现过教学事故的课程不能为A级;任课教师自行命题考试课程的不及格率超过15%,或教考分离的统考课程不及格率超过18%的课程原则上也不能评为A级。授课过程中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本学期相关课程应评为D级。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基础评价和院级评价结果,结合校级教学督导员和领导干部听课评价等情况,对综合评价结果审核,并公示一周。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警示
第十六条 学校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A的课程及任课教师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教学班人数
45人以下
46-90人
91以上
每学分奖励(元)
200
300
350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对等级为C级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帮扶,并通过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培训学习,使其得到提高。对等级为D级课程的任课教师给予警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其整改。对同门课程综合评价连续2次为D的教师,将取消其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其后2年内如仍有课程被评为D级,应将该教师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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