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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6-05-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增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教学工作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第一要务。
第三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研究与理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严谨治学,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四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五条 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和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坚持真理,守住底线。既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又必须守好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七条 学校新聘任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了解教师的工作纪律、职责与义务,熟悉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新聘任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独立承担本科课程的主讲资格:
(一)已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通过学校助教培养期的培养与考核。
(三)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九条 新聘任教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工作:
(一)对拟主讲课程未参与辅导,或虽参与辅导,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二)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三)对拟主讲课程试讲效果差、无切实改进者。
第十条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授课,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系(教研室)提出,填写《兼职教师任课表》,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确因教学需要,聘请退休教师授课的,须由开课学院提前一学期申请和推荐,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学科内容及其体系和人才培养计划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须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及省级重点教材。对于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强的专业,应注重选用国内最新版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优秀教材,也可引进海外原版教材。
第十四条 系(教研室)要围绕课程教学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需建立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校核心课程等要设置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课程教学组长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定位,了解本课程对学生毕业要求的支撑作用。同时了解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教学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依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把握教学进度,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拟定课程的教学日历,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在开学第一周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教学参考资料,抓住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撰写教案和比较详尽的备课笔记,并注意不断地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思路清晰、概念准确、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深广度适宜,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让学生了解学科中的问题和争议,理论联系实际,传授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脱离实际。力求语言清晰、流畅、生动,板书和多媒体演示清楚规范。
第十九条 教师应注重课堂教学的互动,尊重不同意见的发表,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第五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其主要任务包括: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提高自学能力;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及其它课外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可采用集体答疑和个别答疑两种方式,集体答疑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晚上)和地点,个别答疑由教师个人在指定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指定地点进行。鼓励教师将网络答疑作为教学辅导方式的补充,及时解答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应做好辅导答疑记录,以便积累教学中的经验教训,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工作积累资料。
第二十四条 辅导教师在主要负责辅导答疑的同时必须跟班听课,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辅导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辅导教师上习题课和辅导课,须和主讲教师共同研究决定教学安排。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均应由相关系(教研室)组织教师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拟定教学大纲并确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教师准备每一次实验课都要按实验大纲的要求设计实验方案和实验内容,在上课前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达到实验的预期目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不准未进行预习者做实验。在实验进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实验室巡视指导,启发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及各实习基地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江苏大学校外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学院和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应严格按照《江苏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程》和《江苏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指导任务。
第三十条 对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或含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参加实验数量少于规定学时数2/3的学生,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待实验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补考。
第七章 课外作业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形式和完成作业的方式可依据课程性质确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理论课程作业必须批改1/2以上,实验和实习报告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予以重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补交,考试前缺交作业超过1/3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八章 考试
第三十四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编排,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周告知学生,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便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五条 考试方式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小论文、专题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试题的内容应覆盖大纲要求的主要知识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试应同时拟制至少两套试卷和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泄露考题,对学生提出的揣摩、探询试题内容的问题应拒绝回答。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提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正、副监考人员的职责,做到严明纪律、杜绝作弊、服务考生。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标准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第四十一条 基础课要实行系(教研室)或教学小组集体阅卷评分制度,并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阅卷评分情况。必要时,教务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对阅卷评分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课程成绩评定,并在考试结束后五日内登录教学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成绩登记表》,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学院存档。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同时将考试情况小结交系(教研室)。
第九章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本校具有讲师(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未通过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考核的教师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以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校鼓励学院、专业积极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单独或与校内教师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系(教研室)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把握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及质量要求,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给出评分,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进行。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因生病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上课教师、时间、地点的,可以进行调(停)课。调(停)课需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除突发情况外,调(停)课手续应在调(停)课两个工作日前办理,调(停)课信息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教师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变更上课教师、时间和地点。按正常程序调(停)的课时应及时安排补课。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学校统一决定安排的停课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教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学院。节假日停、调课安排统一由校长办公室通知。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更教学内容。
第十一章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五制并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及反馈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五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第五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经系(教研室)推荐,学院初评,校教学委员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评定,可分别给予教学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放奖状、证书、奖品和奖金。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者,按《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经考核与评价,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否则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可取消其主讲资格。
第五十五条 教师教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归档,并作为聘任、晋级、职称评定、奖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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