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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和教材选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类别
第二条 课程按学科功能可分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
第三条 课程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是指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是指根据培养规格、专业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和兴趣选修。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应以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并对毕业要求形成有效支撑。
第五条 课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在考虑本课程系统性的同时,注意与前后课程内容的衔接。
第六条 原则上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实践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七条 课程必须编写相应的教学大纲,并在大纲中规范表示相关信息,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名称)、课程代码、学分、学时(总学时、理论学时、实验学时、上机学时、课外学时等)、适用专业、先修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学时分配与教学形式、考核方式与途径、参考书目及学习资料等。
第八条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须采同一课程名称和同一课程代码。在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的信息须完全一致。
第九条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近的课程,须在中英文课程名称后用大写字母加以区别,如:电工电子学A、电工电子学B。
第十条 需分学期开设的课程,须在中英文课程名称后用大写罗马数字加以区别,如古代汉语(Ⅰ)、高等数学A(Ⅱ)。
第十一条 课程相关信息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共同审定,一经审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确需更改,需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商定,并经教务处审定同意,方可修改。
第四章 开课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依据审定的教学计划开课,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随意开设课程,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环节、学分、学时、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需调整课程,若涉及其他学院,相关学院须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开设新课,需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优先选用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和各专业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专业教学应注重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及时更新教材,原则上应选用近三年出版教材。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课程要求和教学安排,确定拟选用教材及适用专业,填写《江苏大学教材使用计划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首次选用本校教师自编教材(含改版教材),需填报《江苏大学自编教材选用审批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获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校通识教育平台核心课程教材选用,须经校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科(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教材选用,须由开课学院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专业核心课程和特色课程教材选用,经专业负责人同意,报学院教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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